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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解了坟山的三重身份,就能理解一件看起来很怪异的事:为什么历史上盗葬那么多。

盗葬,就是偷偷把自家死者的骨殖埋进别人的山里。这在今天看来是极缺德的事,在古代也是重罪。《唐律疏议·户婚》有明文:
诸盗耕人墓田,杖一百;伤坟者,徒一年。即盗葬他人田者,笞五十;墓田,加一等,仍令移葬。若不识盗葬者,告里正移埋,不告而移,笞三十。即无处移埋者,听于地主口分内埋之。
律文说得很清楚:盗葬不仅要罚,还要移葬。明清把"盗耕墓田"这一罪名并入了盗墓罪,《大清律例》里对应的说法是"平治他人坟墓为田园者,虽未见棺椁,杖一百,仍令改正"。
既然罚得这么重,为什么还有人干?因为划算。
研究晚清民国山林产权的杜正贞发现,在东南山场争讼中,坟茔本身就成了最重要的产权证据之一。她在龙泉司法档案里找到一批案子。光绪三十年的一件呈状里,当事人特意写上"界内又有身家坟茔赤凿";另一件"洪大猷与沈陈养互争山业案",两造的供词都在强调同一件事——

洪大猷供:监生坟茔有几十穴。
沈陈养供:山里他无坟茔,就是小的墓多。
打山场官司,比的先是"谁的坟多"。
道理不难想通。《大清律例》乾隆三十二年(1767)那条"凡民人告争坟山"的例,虽然名义上只针对坟山,但在许多山林诉讼中都被援引。山上多一座坟,就等于给这块山多钉了一根很难拔掉的产权桩。杜正贞把它概括成四个字:籍坟占山。
坟这种东西,钉下去容易,拔出来难。骨殖一旦入土,再让谁迁走,牵动的就不只是地界,还有"惊动先人"的忌讳;官府判了移葬,执行起来也往往拖成僵局。于是一座坟就成了既成事实的钉子,谁想推翻它,先得背上挖人祖坟的名声。
这也解释了另一件事:为什么坟山诉讼里,会出现"毁坏、涂改墓碑"的控诉。因为碑一改,桩就动了。
清代名幕薛允升还留下了另外一句观察:"此等案件南省最多,与北省情形大不相同。"
南方的山是碎的,产权是碎的,坟也是碎的。争起来自然也最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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